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2號
- 原告
- 五進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美春
- 被告
-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 年4 月3 日起向原告依材料買賣合約購買磁磚黏著劑、填縫劑數批,原告依約送貨至指定工地,惟被告積欠貨款54萬324 元等語,並提出材料買賣合約書為證。然依兩造間材料買賣合約書第13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與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