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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2號

原告
五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美春
被告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 年4 月3 日起向原告依材料買賣合約購買磁磚黏著劑、填縫劑數批,原告依約送貨至指定工地,惟被告積欠貨款54萬324 元等語,並提出材料買賣合約書為證。然依兩造間材料買賣合約書第13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與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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