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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7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73號

原告
蔡萬傳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告
加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哲

      蔡坤選

      呂傳正

      翁世銘

      王柏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加昱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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