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73號
- 原告
- 蔡萬傳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告
- 加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哲
蔡坤選
呂傳正
翁世銘
王柏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加昱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