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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

原告
大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宏
訴訟代理人
張瑞奇
被告
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呂秋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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