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58號
- 上訴人
- 燊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華
- 被上訴人
- 雅樂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558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