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2號原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創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創維興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居所及營業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為「新北市○○區○○街00號」,惟本院對上址之送達,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顯見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營業所及住居所已不在該址,而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是以原告應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營業所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