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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2號

原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創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創維興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居所及營業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為「新北市○○區○○街00號」,惟本院對上址之送達,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顯見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營業所及住居所已不在該址,而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是以原告應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營業所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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