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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告
尚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森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告
鑫尚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所承保商業火災保險之保險契約,並備繕本逕送被告。

三、被告鑫尚昌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提出民國103 年4 月12日陳述狀所載前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資料及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資料到院,並備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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