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26號
- 原告
-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樑
- 被告
-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張阿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894元,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