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69號上 訴 人 美商亞美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甫 被 上訴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86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 萬6,583 元(依起訴時即102 年11月28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29.679元計算,折合新臺幣286 萬6,487 元【計算式:96,583×29.679=2,866,48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4,119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4 萬9,2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