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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02號

上訴人
康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 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革美神奇瘦有限公司、莊惠慈因102年度

訴字第290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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