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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5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75號

上訴人
劉珊珊
被上訴人
福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信房屋板橋文化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林娟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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