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77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 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馬祥勝
- 被上訴人
-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培中
- 被上訴人
- 郭丑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至第5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092 元。另上訴聲明第6項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