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99號原 告 宏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春 被 告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張、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