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99號
- 原告
- 宏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春
- 被告
- 華旭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張、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