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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朋
被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兩造買賣合約第14條第2項約定關於合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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