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
- 原告
-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 朋
- 被告
-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兩造買賣合約第14條第2項約定關於合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