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1號原 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朋 被 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依兩造買賣合約第14條第2項約定關於合約所生訴 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合約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