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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陳財旺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右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03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泓霆 被    告 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被    告 江右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計100萬元,約 定到期日為103年9月19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詎被告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42 萬6370元;且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另於102年8月間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約 定,視為全部債務到期,原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本利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票據交換所查覆單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積欠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所命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准許原告得為假 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免假執行之宣告。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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