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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台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顯陽

以上上訴人與金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25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

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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