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台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顯陽
以上上訴人與金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25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
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