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游榮三
- 被上訴人
- 游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3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