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訴人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清
被告
巨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