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李偉誌律師 複 代理 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