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4號
- 上訴人
- 陳筱蓉
- 被上訴人
- 迦南美地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茂松
- 被上訴人
- 滕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0,000 元(參聲明上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