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 原告
- 蔡鈴福即新隆發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峰
- 被告
- 七條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B室),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