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6號原 告 蔡鈴福即新隆發商行 訴訟代理人 蔡承峰 被 告 七條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B 室),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