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8號
- 原告
- 新台北廠辦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良
- 訴訟代理人
- 湯明亮律師
- 被告
- 王明雄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明雄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一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