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 上訴人
- 元霆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志
- 送達代收人
- 毛永泰
- 被上訴人
- 錦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溫錦輝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780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本訴部分為0000000 元、反訴部分為0000000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4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