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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訴人
元霆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昌志
送達代收人
毛永泰
被上訴人
錦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溫錦輝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780 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本訴部分為0000000 元、反訴部分為0000000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42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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