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
- 上訴人
- 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翁婉貞
林倩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豫樺即浤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年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ꆼ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