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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9號

給付代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訴人
明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上訴人
岱宗國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44,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6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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