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 原告
- 官宥節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被告
- 鄉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李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許猷進律師
蘇育萱律師
孫珮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依據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查兩造所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其中第25條載明:「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房屋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