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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告
官宥節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告
鄉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麗雲
訴訟代理人
許猷進律師

      蘇育萱律師

      孫珮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依據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查兩造所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其中第25條載明:「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房屋買賣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房屋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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