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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
賴建安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被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林秀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
被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立煇
被告
高及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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