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恒香
上列上訴人黃恒香與被上訴人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列上訴人黃恒香與被上訴人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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