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 上訴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1,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3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