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6號
- 上訴人
- 銓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順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分別為:(一)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柒佰元;(二)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陸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合計壹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