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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訴人
銓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順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分別為:(一)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柒佰元;(二)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陸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合計壹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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