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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林蔚山

  • 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人
  • 被告
    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相 對 人 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 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因相對人對聲請人及另一原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就訴外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參與分配,聲明之債權有誤為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復因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存有爭執,部分債權仍在訴願中,案號如附表所示,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如附表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為兩造所不爭執,又本件相對人係以聲請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等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準此,相對人之上開請求是否有據,涉及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結果之先決問題,至關頗切,故本件允宜在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由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免裁判歧異,及避免兩造徒增無謂之訟累,此即本院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因,是聲請人於現時聲請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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