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萬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萬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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