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張家瑜、廖聰和
- 上訴人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上訴人 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5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 ,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瀅螢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