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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周榮堃
被上訴人
宋香儀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