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馬玉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榮
- 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依據兩造所簽訂商品寄售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商品寄售契約書第12條附款載明:「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商品寄售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