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昜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訴訟代理人 廖常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