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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張谷輔

  • 當事人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昜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訴訟代理人 廖常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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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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