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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勝雄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鑫協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善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法定代理人
蘇文進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法定代理人
蘇添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有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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