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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告
邱智斌
原告
邱威傑
兼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
原告
邱介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告
美強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唐天民
被告
張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振川
兼法定代理人
鄭華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查原告邱智斌為民國82年9 月生,被告張哲瑋為83年4 月生,於102 年4 月12日原告起訴時,均為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中均業已成年,請原告邱智斌、被告張哲瑋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分別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檢具繕本至院,又如仍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由本人另行提出委任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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