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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唐天民、張振川

  • 原告
    邱智斌邱介源
  • 被告
    美強生企業社法人張哲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邱智斌 邱威傑 兼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 原   告  邱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美強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唐天民 被   告  張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振川 鄭華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查原告邱智斌為民國82年9 月生,被告張哲瑋為83年4 月生,於102 年4 月12日原告起訴時,均為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中均業已成年,請原告邱智斌、被告張哲瑋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分別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檢具繕本至院,又如仍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由本人另行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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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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