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邱智斌 邱威傑 兼法定代理人 施美霞 原 告 邱介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美強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唐天民 被 告 張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振川 鄭華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郭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查原告邱智斌為民國82年9 月生,被告張哲瑋為83年4 月生,於102 年4 月12日原告起訴時,均為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中均業已成年,請原告邱智斌、被告張哲瑋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分別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檢具繕本至院,又如仍須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由本人另行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