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湯建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