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 原告
-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湯建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燕偉律師
- 被告
-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世坤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承益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