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告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湯建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