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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上訴人
康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上訴人
黃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8,3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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