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康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 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 上訴人 黃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8,3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