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已經本院於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