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峯豪
- 被上訴人
- 欣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燕雪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2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