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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墩國
上訴人
即被告
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林秀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當庭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20,000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1,7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8,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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