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顏慶章、黃仲義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劉仲恒 被 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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