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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被上訴人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被上訴人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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