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被上訴人
-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15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2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916 元(壹佰肆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