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陳淑美
- 上訴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蔡詹水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 上訴人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15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2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916 元(壹佰肆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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