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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上訴人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上訴人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15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2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6,916 元(壹佰肆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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