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陳為猛
- 上訴人蔡鵬飛
- 被上訴人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 蔡鵬飛 被 上訴人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679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9萬8758元(即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520 元(柒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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