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蔡鵬飛
- 被上訴人
-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為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679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9萬8758元(即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520 元(柒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