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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饒金鳳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陳青妙楊淑艷梁育立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盧彥佐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建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 定代理 人 邱欽庭 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陳青妙 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李怡臻律師 李哲良 被    告 楊淑艷 邱梅芬 王興全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余家斌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梁育立 洪偉肯 韓榮裕 鄭永傑 張國榮 上 八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鑫 被    告 盧彥佐 高慕儀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 定代理 人 張文深 被    告 林建邦 詹誠一 林兆民 朱威任 上開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池泰毅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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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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