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 定代理 人 邱欽庭 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陳青妙 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李怡臻律師 李哲良 被 告 楊淑艷 邱梅芬 王興全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余家斌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梁育立 洪偉肯 韓榮裕 鄭永傑 張國榮 上 八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鑫 被 告 盧彥佐 高慕儀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 定代理 人 張文深 被 告 林建邦 詹誠一 林兆民 朱威任 上開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池泰毅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