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鄧雅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勳律師
- 被告
-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峯豪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信煌律師
- 被告
- 陳青妙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家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臻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哲良
- 被告
- 楊淑艷
- 被告
- 邱梅芬
- 被告
- 王興全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泰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家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
- 被告
- 梁育立
- 被告
- 洪偉肯
- 被告
- 韓榮裕
- 被告
- 鄭永傑
- 被告
- 張國榮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曹正雄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瑞芳律師
- 被告
-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鑫
- 被告
- 盧彥佐
- 被告
- 高慕儀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 被告
-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深
- 被告
- 林建邦
- 被告
- 詹誠一
- 被告
- 林兆民
- 被告
- 朱威任
- 上開五人共同
-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 張人志律師
- 池泰毅律師
-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