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9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葉文藝 │玉山商業銀│101年8月6日 │13,650元 │BA0000000 │ ││ │ │行三重分行│ │ │ │ │├───┼─────┼─────┼──────┼─────┼─────┼──┤│002 │葉文藝 │玉山商業銀│101年9月6日 │13,650元 │BA0000000 │ ││ │ │行三重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