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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請人
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顯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嵩雷精密工│上海商業銀│101年11月17 │253,454元 │NSA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行北三重分│日          │          │          │    │
│      │公司張顯松│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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