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泉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 年3 月6 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臺幣)│ │ │├──┼──────┼─────┼──────┼─────┼────┼──┤│ 1 │泉穎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101 年10月12│26,500元 │0000000 │ ││ │公司(負責人│業銀行迴龍│日 │ │ │ ││ │謝志泉) │分行 │ │ │ │ │├──┼──────┼─────┼──────┼─────┼────┼──┤│ 2 │泉穎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101 年10月31│20,000元 │0000000 │ ││ │公司(負責人│業銀行迴龍│日 │ │ │ ││ │謝志泉)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