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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請人
泉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 年3 月6 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臺幣)│ │ │├──┼──────┼─────┼──────┼─────┼────┼──┤│ 1 │泉穎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101 年10月12│26,500元 │0000000 │ ││ │公司(負責人│業銀行迴龍│日 │ │ │ ││ │謝志泉) │分行 │ │ │ │ │├──┼──────┼─────┼──────┼─────┼────┼──┤│ 2 │泉穎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101 年10月31│20,000元 │0000000 │ ││ │公司(負責人│業銀行迴龍│日 │ │ │ ││ │謝志泉)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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